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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政府行政管理机构)_摘编百科!

作者:小窍门日期:2023-05-16 18:58:35浏览:分类:饮食搭配

国家海洋局于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2013年国务院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海洋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将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国家海洋局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海洋局。

中文名

国家海洋局

外文名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成立时间

性质

原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撤销时间

2018年3月

历史沿革

1964年成立,作为国务院机构的国家海洋局当时由海军代管;后为国务院下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全国海洋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1993年4月19日国务院决定国家海洋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1994年国务院决定,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国家海洋局南极考察办公室。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将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土资源部的部管国家局,它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和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2013年国务院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海洋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将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国家海洋局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海洋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

(二)负责组织拟订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执法规范和流程。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维权执法活动。管护海上边界,防范打击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海上安全和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处置海上突发事件。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执法检查并组织调查处理渔业生产纠纷。

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调查测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等的执法检查。指导协调地方海上执法工作。参与海上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等。

(三)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海岸线和沿海省际间海域界线勘定工作,组织起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组织拟订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我国陆地海岸带以外海域、无居民海岛、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统一要求,组织拟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和评价规范并组织实施,发布海洋环境信息,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六)负责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观测网规划,发布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和公报,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七)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和规范,组织实施海洋调查,建立推动海洋科技创新的机制。

(八)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研究提出优化海洋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负责开展海洋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外海洋事务谈判与磋商,组织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等国际海洋公约、条约和协定,承担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

(十)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国务院、国家海洋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重组

2013年国务院将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方案提出,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化、督查、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起草重要文稿。

(二)战略规划与经济司。

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掌握分析海洋经济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海岛自然资源调查评估,组织建立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海警司(海警司令部、中国海警指挥中心)。

组织起草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拟订执法规范和流程,承担统一指挥调度海警队伍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警业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海警队伍业务训练等工作。

(五)生态环境保护司。

掌握分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组织起草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组织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六)海域综合管理司。

掌握分析海域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海域使用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起草海域使用政策与技术规范,承担海域动态监控工作,组织开展海岸线和沿海省际间海域界线勘定工作。

(七)预报减灾司。

组织起草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建立海洋防灾减灾制度机制,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地方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八)科学技术司。

组织起草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基础调查、综合调查、专项调查以及海洋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动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数字海洋建设和海洋领域卫星应用相关工作。

(九)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开展海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海洋涉外科学研究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参与涉外海洋事务谈判与磋商,组织履行相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和协定。

(十)人事司(海警政治部)。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拟订海洋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海警队伍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指导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海警队伍干部考核、任免等工作。

(十一)财务装备司(海警后勤装备部)。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起草并组织实施海警队伍基建、装备和后勤建设的规划、计划,拟订经费、物资、装备标准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装备物资采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局属单位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

国家海洋局学会办公室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中国极地研究中心

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

国家海洋局宣传教育中心

海洋出版社

中国海洋报社

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

国家海洋局机关服务中心

人员编制

国家海洋局机关人员编制为37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增设1名副局长兼任中国海警局局长,国家海洋局局长兼任中国海警局政委,纪委书记1名,司局领导职数44名(含总工程师1名,中国海警局副局长2名、副政委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领导职数1名)。

其他事项

(一)设置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履行所辖海域海洋监督管理和维权执法职责,对外以中国海警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3个海区分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11个海警总队及其支队。中国海警局可以直接指挥海警总队开展海上维权执法。以上机构人员编制16296名。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与公安部有关职责分工。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三)与国土资源部有关职责分工。

  1. 涉及海洋管理和执法的规章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并提请国土资源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土资源部发布。
  2. 国土资源部负责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陆海统筹规划,强化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有必要吊销行政许可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
  3. 国土资源部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新增土地的用地管理和登记发证,国家海洋局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前的用海管理,共同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项目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的统筹衔接。

(四)与农业部有关职责分工。

  1. 农业部负责组织拟订渔业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伏季休渔制度,发布禁渔令。国家海洋局参与拟订海洋渔业政策、规划和标准,开展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有必要吊销行政许可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
  2. 农业部负责政府间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和与国际区域性渔业组织的谈判和履约工作。国家海洋局参与双边渔业谈判和履约工作,根据双边渔业协定对共管水域组织实施渔业执法检查,组织和协调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口渔业执法机构的海上联合执法检查。
  3. 农业部组织国家海洋局等拟订保护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政策制度,组织开展海洋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依法实施捕捉和驯养繁殖许可。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共同提出海洋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划定方案,国家海洋局负责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有必要吊销行政许可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

(五)与海关总署有关职责分工。

  1. 海关与中国海警建立情报交换共享机制,海关缉私部门发现的涉及海上走私情报应及时提供给中国海警,中国海警开展海上查缉并反馈查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办理案件移交,双方共同制定案件移交等具体办法。
  2. 海关和中国海警加强协作联动,对于发生在海上及沿海非设关地的重大走私活动,海关和中国海警可组织开展联合打私行动,统一部署、统一组织。
  3. 海关在陆上和内河、界河、界湖缉私和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及海上的走私活动,应通知中国海警,中国海警应及时部署查缉;中国海警在海上缉私过程中,发现涉及陆上内河、界河、界湖走私的,及时通知海关缉私部门予以查处。
  4. 海关发现监管船舶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驶离海关监管区的,或在监管中遭遇暴力抗拒执法的,可通告中国海警,中国海警应予以拦截。
  5. 海关和中国海警加强珠江口水域缉私的协作联动,双方在淇澳岛大王角与孖州岛灯标连线以内的水域开展缉私活动时,相互提供执法支持。

(六)与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分工。

  1. 交通运输部及其中国海事队伍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负责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配合海上维权执法行动。
  2. 中国海警在维权巡航执法过程中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现场调查取证,处罚工作依照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 交通运输部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建立海上执法、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并组织实施。

(七)与环境保护部有关职责分工。

  1. 环境保护部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2. 两部门加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
  3. 两部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相互向对方提供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4. 两部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各涉海部门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12月29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3月6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2月11日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公布)

5.《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公布)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1997年1月30日公布)

5.《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6.《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7.《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统稿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统稿会

8.《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3月27日公布)

(四)地方法规

海域使用类:

1.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8.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9.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1.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海洋环保类:

1.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

6.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五)地方规章: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4.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5.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6.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

7.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8.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9.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1.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2.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3.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