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饮食搭配 >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局)_摘编百科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局)_摘编百科!

作者:小窍门日期:2023-03-02 04:18:19浏览:分类:饮食搭配

国家文物局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建等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承担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工作。文物是历史文明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中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物、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文物事业,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外文名称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中文简称

国家文物局

现任局长

励小捷

主要职责

(一)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文物认定、博物馆管理的标准和办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国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鉴定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及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4名;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外事联络司)。

(二)政策法规司。

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承担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督察司。

拟订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四)文物保护与考古司(世界遗产司)。

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相关审核报批工作。

(五)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

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国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订和推动落实工作;承办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人事司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单位

北京鲁迅博物馆

中国文物报社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文物交流中心

文物出版社

机关服务中心

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

领导干部

党组书记、局长:励小捷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董保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童明康

党组成员、副局长:顾玉才

党组成员、副局长:宋新潮

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文物是历史文明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中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物、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文物事业,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中国的文物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个总体要求来开展,根据形势发展要求,深入细致做好各项工作。

一、以十七大精神统领文物事业和文物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伟大历史任务和对中国文物保护事业所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好文物工作。

二、深入持久地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并全面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所确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尊重文物工作规律和特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保护好文物、利用好文物的良好氛围,使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出现一个新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法所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经费要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要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力量,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要依法

遵循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要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研究,为文物保护和修缮提供新的技术支持。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其他各相关部门都应当依法进一步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对造成文物破坏和损失的各种违法活动,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严肃查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进一步加大人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监督,积极开展对文物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支持并监督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文物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文物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这既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国际合作

中非合作

2007年1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温家宝和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的见证下,中菲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在马尼拉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菲律宾共和国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议》。

对外交流

中国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和菲律宾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主席奥卡姆博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和主管部门签署了以上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协议,中菲两国将在防止和打击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人员交流与培训,文物安全、文物市场管理、文物进出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定、建立文物数据库、发放文物出境证等方面加强合作,及时交流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菲律宾共和国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议》明确了双方即将开展的一些具体合作项目,包括加强对两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研究和保护,对两国境内的重要文化遗存进行勘查与研究等。协议签署当天,单霁翔和奥卡姆博还专门举行了工作会谈,就落实上述双边协定及举办文物展览,合作开展文物修复项目等达成了初步共识。

中印合作

2007年11月21日,中国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和印度考古局局长拉吉夫在中印两国领导人的见证下,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和印度共和国考古局关于保护文化遗产谅解备忘录》。

国家文物局文物

中国与印度同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地上、地下文化遗存极为丰富,但多年来却一直深受文物非法流通的危害。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两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两国政府在此国际公约的框架下,通过两国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友好协商,决定签署一项有关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加大两国间打击文物走私行为的力度,并向国际社会进一步表明两国协力打击文物非法流通的决心与态度。

中国与印度作为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同样面临着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给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带来的挑战与机遇,两国文物界通过工作实践积累了宝贵的保护与管理经验。因此双方开展合作有助于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共同促进全人类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此次值胡主席访问印度之际双方签署的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协定以及合作保护文化遗产谅解备忘录,不仅将为中印两国在文化遗产领域进一步开展合作与交流奠定良好的基础,而且也将为不断发展两国自古以来的文化交流,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作出贡献。